古树名木、地形地貌等是风景名胜区的宝贵资源。日前,承德市加大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行为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处罚将以《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为根据,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